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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答记者问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答:研究制定并印发《办法》,主要有5方面考虑:(一)中央对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办园行为督导”。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幼儿园评价。重点评价幼儿园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安全卫生、队伍建设、克服小学化倾向等情况”。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制定《办法》是推动中央对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二)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已有扎实的工作基础。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教育部于2017年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建立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从2018年起,每年组织开展了评估工作,截至2023年底,各地已对26.45万所幼儿园完成实地督导评估,约占幼儿园总数的91%。通过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幼儿园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师队伍和管理状况得到改善,以评促建效果初步显现。这项工作已经成为各地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的重要抓手,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积累了工作经验。(三)评估内容需要充实完善。2017年以后,国家对幼儿园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2018年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幼儿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加强过程监管、遏制过度逐利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要求。教育部2022年印发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提出了明确要求。(四)幼儿园办园中的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从2018—2023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中发现,一些地方幼儿园证照不齐、无证办园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幼儿园办园条件不达标,保教活动不规范,教职工配备不齐,教师待遇保障不到位,教师资质、管理、培训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民办园,在党建思政、办园条件、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小学化”倾向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外部监督,督促整改。(五)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紧扣建设教育强国目标,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建设教育强国,需要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有机衔接、相互促进的治理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构建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以幼儿为本、强化过程评估的现代幼儿园督导评估体制,充分发挥督导评估引领指导、问题诊断、督促整改的作用,以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二、《办法》形成的过程是怎样的?答:《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成立专家工作组。2022年初,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学者建立专家工作组,对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各地实际做法进行全面梳理研究。二是广泛深入开展调研。赴相关省份实地调研,随机访谈幼儿园教职工,查看幼儿园办园情况和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听取地方教育行政、督导部门、学前领域研究机构和幼儿园园长的意见建议。三是不断修改完善。《办法》初稿形成后,先后多次征求了地方教育部门、熟悉学前教育的国家督学或特约教育督导员、学前教育研究专家和部内相关司局的意见,反复沟通,协商一致。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办法》,按程序审批后,于2023年12月底印发。三、幼儿园督导评估应该把握哪些原则?答:《办法》指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应坚持5项基本原则:一是树立正确导向,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二是注重条件支撑,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三是促进规范办园,将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强化过程评估,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五是坚持以评促建,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诊断、监督、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幼儿园不断提升保教质量。四、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6个方面,共18项指标35项基本要求。其中,办园方向包括党建思政、办园理念2项指标。保育与安全包括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护3项指标。教育过程包括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3项指标。环境条件包括园所规模、园舍场地、玩具材料3项指标。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职工配备、权益保障、专业发展4项指标。内部管理包括办园资质、财务管理、招生管理3项指标。对于民办园,在上述6个方面基础上,专门设置了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资义务、规范经费管理、遏制过度逐利4项附加指标。五、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是什么?答:《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统筹指导、省市抽查、县级具体组织的程序,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是日常自评。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提交一次自评报告。二是实地督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评估。三是结果反馈。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四是问题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五是及时复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幼儿园整改,并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六、与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相比,幼儿园督导评估有哪些新变化?答: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评估指标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办法》针对幼儿园容易出现的问题,设置了督导评估的重点指标。增加了党建思政、办园理念等内容,引导幼儿园树立正确办园导向。聚焦保育教育过程及影响质量的关键要素,在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增加了近视眼防治、心理健康、劳动习惯、尊重幼儿主体地位等热点难点方面的具体内容。在设置三级评估指标的基础上,明确了每项指标合格的基本要求,更具操作性。二是更加强化过程评估。《办法》规定,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关注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的主观努力和改进程度。三是更加突出自我评估。《办法》规定,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提交一次自评报告,引导幼儿园注重自我评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四是更加注重部门协同。《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七、幼儿园督导评估过程中,如何克服形式主义,减轻基层尤其是幼儿园负担?答: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强调对各项评估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各地要根据本《办法》明确的幼儿园督导评估重点指标和当地幼儿园质量评估具体标准,统筹开展督导评估,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估。二是限制实地入园次数。《办法》规定,在一年内,一所幼儿园接受县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实地督导评估次数不超过1次。三是严禁突击准备材料。《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数据分析等。实地督导评估时查看的材料,应为幼儿园日常办园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不得要求幼儿园为迎评做专门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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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已经2023年第30次教育部党组会(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2023年12月29日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幼儿园树立科学保教理念、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第三条 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基本原则:(一)树立正确导向。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二)注重条件支撑。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注重评估幼儿园在园舍场地、游戏材料、环境创设和教职工队伍等方面的达标情况,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三)促进规范办园。将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幼儿园在安全卫生、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四)强化过程评估。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改革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关注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的主观努力和改进程度,引导幼儿园注重自我评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五)坚持以评促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将促进幼儿园高质量发展作为督导评估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诊断、监督、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幼儿园不断提升保教质量。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第四条 幼儿园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6个方面,共18项指标35项基本要求。(一)办园方向。包括党建思政、办园理念2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加强党组织建设,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确保正确办园方向。(二)保育与安全。包括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护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加强膳食营养、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幼儿安全、健康成长。(三)教育过程。包括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凸显幼儿主体地位,营造和谐的师幼关系,强化家园共育,不断提高保育教育水平。(四)环境条件。包括园所规模、园舍场地、玩具材料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合理控制园所规模和班额,配备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种类丰富、数量充足的玩教具和图书,满足幼儿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五)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职工配备、权益保障、专业发展4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落实教师待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数量足、专业强、素质高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六)内部管理。包括办园资质、财务管理、招生管理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和招生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办园。民办园附加指标。主要包括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资义务、规范经费管理、遏制过度逐利4项指标,旨在促进民办幼儿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不断规范办园行为,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幼儿园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数据分析等。第三章 督导评估组织实施第六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统筹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及工作程序,根据省级幼儿园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第八条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第九条 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县级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及时研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条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依据所辖园数和工作需要,制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原则上每3—5年为一个周期,确保每个周期内覆盖所有幼儿园。具体程序如下:(一)日常自评。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向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提交一次自评报告。(二)实地督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成立督导组,结合幼儿园自评报告对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全面了解幼儿园办园情况。特别要通过不少于半日的连续自然观察,准确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质量。(三)结果反馈。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四)问题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县级教育管理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整改工作的指导。(五)及时复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幼儿园整改,并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总结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第十二条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被实地督导评估幼儿园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建专业化的督导评估组,评估组应包括学前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和优秀园长(或骨干教师)等。第四章 督导评估工作要求第十三条 各地要为幼儿园督导评估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开展评估研究和培训。切实加强评估队伍建设,提高评估人员专业能力。第十四条 各地要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避免重结果轻过程和重硬件轻内涵的倾向,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效,确保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第十五条 切实减轻基层和幼儿园迎检负担。各地要根据本办法明确的幼儿园督导评估重点指标和当地幼儿园质量评估具体标准,统筹开展督导评估,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统筹实施。在一年内,一所幼儿园接受县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实地督导评估次数不超过1次。实地督导评估时查看的材料,应为幼儿园日常办园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不得要求幼儿园为迎评专门准备。第十六条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以及幼儿园年度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重要参考,各地要对发现的薄弱幼儿园给予必要的资源倾斜和扶持,并对发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及时总结推广。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同时废止。附件:幼儿园督导评估重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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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丰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

    11月8日,走进信丰县城中幼儿园,优美的校园环境、宽敞亮丽的教学大楼、现代化的教学设施让人眼前一亮。  目前,信丰县城中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办园规模合理,开设有轮滑、足球、创意美术等课程。“幼儿的学习从老师主导的集中教学模式转变以幼儿为主体的游戏活动,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促进幼儿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积极态度和良好行为倾向。”信丰县城中幼儿园园长刘艳霞说。  这是信丰县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一个生动缩影。该县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不断加快公办园扩容提质进程。2023年,积极筹集资金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提档升级改扩建村级附属园38所,新建花园湾幼儿园、城中幼儿园、站前幼儿园3所,移交幸福里幼儿园、高铁幼儿园小区配套园2所,在建信丰一中附属幼儿园项目年底竣工交付,有效增加公办学前教育学位3280个。积极推进陈毅希望学校附属园、高新区第二幼儿园、水东第二幼儿园、油山镇长安幼儿园、安西镇第二幼儿园、大塘埠镇第二幼儿园等一批新建公办园项目建设。  同时,信丰县持续加强幼教队伍建设,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探索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盘活编制存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近2年新招聘幼儿园公办教师655余人。信丰县教体局联合当地人社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印发《信丰县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指导意见》,为民办园教职工依法依规、足额足项缴纳“五险一金”开辟了绿色通道,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应有待遇,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该县还通过建立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定期注册制度,开展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全员轮训工作,定期考核师德师风建设情况,构建完善分级联动的教研指导责任区网络,推进科学教学,优质教学,从“幼有所育”迈进“幼有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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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第四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第六条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第七条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六)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九)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第八条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八)无过重课业负担;(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第九条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第三章 评估程序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第四章 评估结果第十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第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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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

    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建立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管方向、管全局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二、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以德育德,以智增智,以体强体,以美化美,以劳育劳,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三、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落实学生失学辍学报告制度。义务教育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划片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实行超计划电脑随机录取,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普通高中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招生,坚持属地招生,禁止跨设区市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掐尖招生、变相违规招生,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严禁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招收借读生(旁听生),收取借读费。严格执行普通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四、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不得为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生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不得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就读。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江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电子化管理平台”录取名单建立学籍,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五、严格规范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不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坚持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等情况作为编班依据。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六、严格规范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及课程要求,按规定开齐开足相关课程,不得随意调整、增减课程及课时。严格按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随意增加难度、调整进度,不得超前超纲、超教学进度和随意提前结束新课。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时间之外,成班整建制讲授新课。不得将校园校舍出让给其他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学科类培训,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七、严格落实体育活动。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小学阶段每天1课时,初中阶段每周至少3课时,高中阶段每周至少2课时,一般不得以体育特色项目挤占体育课时。合理安排校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生运动会或体育节,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确保学生达到体质健康合格标准,帮助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科学锻炼,掌握健康知识,课间引导学生走出教室活动,保护学生视力健康。八、严格规范作息时间。保障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个小时。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中学一般不早于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保障学生必要的午休时间,小学生就寝时间一般不晚于21:20,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00,高中生一般不晚于23:00。九、严格规范作业管理。建立学生作业统筹和公示制度,调控学生作业时间。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书面作业每天平均用时不超过60分钟,初中不超过90分钟;高中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科学设计作业,不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作业全批全改,不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评改作业,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十、严格学生用书管理。坚持在国家和省定目录内选用教材和教辅,坚持“一科一辅”和学生自愿原则,不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和读物、绘本。建立健全进校读物审查机制,不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严禁通过家长委员会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各科目教辅重复征订,或与目录内教辅捆绑搭售其他学生用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及教师推荐学生去指定地点购买指定教辅材料。十一、严格规范考试管理。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至5个等级。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实际存在的以升学率给学校进行排名和下达升学指标的做法。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作为主要依据给教师进行排名、奖惩。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十二、严格规范课后服务。学校课后服务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引进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等事项要全面公开,接受监督。课后服务工作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或不参加,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严禁借课后服务名义搞违规集体补课、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严禁借课后服务名义乱发教师补贴。十三、严格规范各类竞赛。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国家和省级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规定允许之外的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他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十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学校要严格执行各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择校费、赞助费、跳档费等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学校及教师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及家长违规收费或搭销学生学习用品、线上教学资源等。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家长有权拒绝缴纳。十五、严格规范教师管理。坚持师德第一标准,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学校、教师合理合法实施教育惩戒,须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面落实《江西省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十八条措施》,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十六、严格规范“公参民”行为。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不得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不得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公办学校应当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十七、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学校章程,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严禁任何商业广告或活动进校园。学生手机禁止带入课堂,有限带入校园。不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十八、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防溺水、学生欺凌、性侵害、校车安全、消防安全、心理健康等各类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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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要求,教育部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研究制定了《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第一条 为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第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一)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二)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入职后的责任督学进行定期集中培训。(三)对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四)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责任督学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二)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三)监督指导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四)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六条 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第七条 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第八条 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第九条 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幼儿园评优评先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意见。第十条 教育行政或教育督导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提供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保障,为责任督学兼职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提供工作补助(发放对象不含责任督学中的在职公务员),发放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确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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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政策解读

    《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全面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是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其公共性、普惠性、基础性、发展性等基本特征的集中体现。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以优质均衡为基本政策导向。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政策变迁历程分析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发展方向、主体权责、管理体制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实现了义务教育的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此后,我国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步走的历程。第一阶段为1986—2006年,以普及优先、兼顾提高质量为政策导向。该阶段的义务教育改革强调学生的基本知识学习和基本能力培育。这20年间,我国义务教育在推进普及中取得巨大成就:“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8%,且农村地区发展迅速;小学入学率为99.27%,在校生达10711.53万人,专任教师558.76万人,合格率98.87%;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7%,在校生5957.95万人,专任教师347.5万人,合格率96.34%(《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义务教育学生能力素质和基础知识得到双重提升,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培养了大量人才。第二阶段为2006—2022年,以公平质量兼顾为政策导向,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2006年,我国修订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一次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升为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该思想首次出现在党的政治报告中;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列为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1年,我国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确立了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均衡发展思路;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印发,统筹部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布局。2021年底,我国2895个县全部通过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2022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5%,资源配置、人员构成和条件设施质量有了巨大提升。一是教育经费投入增加。2012—2021年,我国财政性义务教育经费从1.17万亿元增加到2.29万亿元,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比例始终保持在50%以上;小学生均经费支出从每生每年7447元增至14458元,初中生均经费支出从每生每年10218元增至20717元。二是师生结构不断优化,教师质量有所提升。全国有普通小学14.91万所,招生1701.39万人,在校生1.07亿人;专任教师662.94万人,学历合格率99.99%,专任教师中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为98.90%。全国共有初中5.25万所,招生1731.38万人,在校生5120.60万人;专任教师402.52万人,学历合格率99.94%,专任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为91.71%。三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建设质量和科学性有所提升。全国普通小学共有校舍88961.80万平方米,设施设备配备达标的学校比例均有所提升,分别为:体育运动场(馆)面积93.52%,体育器械97.07%,音乐器材96.81%,美术器材96.79%,数学自然实验仪器96.62%;全国初中学校共有校舍78648.35万平方米,设施设备配备达标的学校比例不断提升,分别为体育运动场(馆)面积95.68%,体育器械98.08%,音乐器材97.88%,美术器材97.88%,理科实验仪器97.75%。第三阶段为2022年之后,以优质均衡为政策导向,在基本均衡基础上追求教育全过程的公平,尤其是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公平。《意见》规定,以公益普惠和优质均衡为基本方向,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强国建设伟大历史进程中,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进而支撑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学校布局、教师资源配置、不同学生群体公平发展等成为优质均衡的核心议题。如何实现新时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成为《意见》政策指向和战略部署的核心内容。二、以学校标准化建设为基础缩小区域间差距1.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化《意见》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建立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加大力度并统筹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等项目。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化建设以科学布局学校为基石,以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抓手,在办学条件、教育经费、生师比例、课程教学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构建标准化学校建设体系,应针对部分学校建设的滞后环节专门配置教育资源,确保办好每一所学校。提升学校的管理品质,明晰学校治理的权责关系,统筹运用学校校舍、教学设备、数字资源、体育与艺术设施等,推进教育和学习时空重构。同时,增加课外活动、延时服务空间,优化教学、活动与生活安排,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2.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义务教育数字化建设是新时期促进教育均衡、提升办学质量的有效手段。加强教育数字化设备的更新维护与切实运用,提升教师的数字素养和资源整合能力,是义务教育数字化建设的关键。拓展优质数字化教育资源,推进教育资源数据库建设,不断优化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将教育数字资源与区域实践相结合,打造具有地方特点和校本特色、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与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相适应的新时代教育内容数据库,以在线教育资源共享助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建设国家和地方名师课堂、全国和区域名校网络课堂体系,教育管理、学校、企业等机构与教师、学生和家长等利益相关者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技术整合、主体协同、实践改进。3.优化教师资源县域调配《意见》规定,确保以县为单位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到国家基本标准,依据国家课程方案配齐配足教师。推进教师管理模式由“校管校用”到“县管校用”转变,补齐配足教师编制,强化编制管理和人资调配能力建设。以区县为主,建设区域名师库,提升区域教师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高岗位匹配的科学性。将教师待遇、职称、专业发展机会等在县域层面统一调配,加强县域教师管理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三、城乡协同、相互支撑,推进教育整体发展1.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意见》要求,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切实解决城镇挤、乡村弱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发展质量仍存在差异。新时期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既要考虑国家战略调整,即新型城镇化导致的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的影响,也要考虑出生率、出生规模和人口分布的现实情况变化。统筹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以教育质量提升为导向,按照保留必要必须的教学点、优化调整城镇学校布局的基本要求,深度调整城乡学校布局。加强教育人口流动动态监测,在合理预测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建设和教育设施配套,在城镇化人口聚居地区留足教育空间,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学校,缓解因人口迁移导致的教育拥挤化问题。在可能的条件下,根据需要适当改扩建现有学校,严控班级规模,提升学校容纳空间,缓解人口迁移带来的临时性压力。2.以高品质寄宿制学校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意见》规定,科学制定城乡学校布局规划,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寄宿制学校高质量建设,要优先配置教学专业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教育管理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学校管理、学生学习和公共生活顺利运行。建立健全学业辅导和生活帮扶机制,建立学生学业和生活监测常态化机制和预警机制,支撑学生学习能力培养、生活习惯养成和身心健康发展,提升寄宿制学校教育教学质量。3.推进农村小规模学校提质增效发展《意见》规定,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创新路径,加强经费支持,提升经费使用效益,在经费包干制基础上,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学校建设。明确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和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强化校长赋能,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清单,以主动性、积极性带动办学水平提升。统筹配置城乡教师资源,促进城乡教师队伍一体化建设,为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提供倾斜性经费支持、生活补助和进修培训机会。针对部分小学科的教育教学,以走教制度为抓手,确保国家课程开齐开足、地方课程因地制宜、校本课程特色发展。四、以教师资源配置为抓手推进校际均衡发展1.教师队伍是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关键主体,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关键在于教师资源的精准配置《意见》规定,以推进师资配置均衡化为重点,加快缩小校际办学质量差距。义务教育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教师质量差距是影响教育质量的主要因素。推进教师交流轮岗和“县管校聘”制度深入实施,明晰教师教育教学权责,选派优秀教师在不同学校之间交流任职。教师管理部门创新定向培养、人才引进、兼职制度等,强化统筹协调,做好协调对接、编制管理和信息立档,将义务教育教师从个体学校剥离出来,服务于整体区域的全体学生,提升优质教师区域流动性,推进优质教师配置均衡。2.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发展配套保障和激励机制《意见》规定,实施校长教师有序交流轮岗行动计划,科学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从城市、农村等不同地区的实际出发,完善交流轮岗保障与激励机制。建立区域内教师交流轮岗待遇、福利保障和激励机制,为其提供专业培训、职业咨询和生涯规划,提升其工资待遇、生活补助、通勤交通、住宿保障等水平,提高交流轮岗的便利水平和必要条件。教师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向农村教师倾斜,提升农村学校教师职业吸引力和职业获得感。对于选派优质教师交流轮岗的学校和教师本人、对于“县管校聘”政策推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教师个体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形成引导和示范效应。3.建设学校发展共同体为了给教师个体发挥作用提供体制保障,《意见》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新招聘教师在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见习培养制度。建设教师资源城乡共享共同体,以课程教学、组织管理和教具教材等资源的双向共享助推城乡教学资源优化配置。建设教学研究城乡交流分享体,搭建城乡学校教学研究平台,匹配教师发展诉求和地方教育改进需求。建设学校文化城乡互鉴融通体,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共同体文化融通,助力特色文化和教育理念融入教研过程。将教师专业发展作为学校发展共同体的落脚点,在教师校际交流和城乡合作中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储备,推进教育质量提升。4.强化教师精准培训,以教师质量提升推动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意见》规定,聚焦新课程、新教材、新方法、新技术,加大“国培计划”实施力度,推动省、市、县、学校开展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建立教师培养培训机构联盟,依据学校特点开展教师进修交流,打造高质量培训研修基地。发挥名师辅导帮带作用,强化高水平同伴指引和跟岗学习,提升教师思想觉悟、政策素养、教育理念和专业技能。建立健全内容丰富、目标精准、路径多元、成果显著的教师培训体系,使教师教育实践与地方实际情况和学生切实需要相匹配,使教师专业技能与国家大政方针及地方政策相协调,培养“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积极主动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5.加强监测评估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环节《意见》规定,完善学校管理和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积极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和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加强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理论、工具、方法、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地方特色、学生需求和学科特征的质量监测框架。打造质量评估体系和监测预警平台,纳入社会第三方力量,健全“督政—督学—监测”三位一体的新型机制,以数据助力教育改进优化,形成优质均衡发展的数据和证据体系。五、推进不同群体学生的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1.从基本均衡走向优质均衡的政策转变要以弱势群体教育福利提升为重心《意见》规定,确保不同群体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政策。随迁子女教育是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基本主体。流入地政府要以高质量公平为导向,以公办学校为主,优化调整入学政策,拓展教育机会。建立随迁子女信息档案和流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把控其教育需求和空间布局变化,了解其教育意愿和灵动性;辅之以课程学习、社会交往和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资源倾斜和针对性教育,提升教育效果。2.保障留守儿童教育权益《意见》规定,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精准摸排机制,加强教育保障和关爱保护。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强化校长教师的关爱职责,回应留守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强化社区参与,以留守儿童需要为基础,建设活动中心和社会服务组织,形成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体系。留守儿童义务教育以教育质量保障和弱势地位消减为均衡发展,以个性需求满足和个体创新发展为优质发展,最终实现自我发展、回馈社会的价值目标。3.发展特殊教育服务对于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建立科学的甄别机制。如果其能够融入正常的学习生活,则以全纳教育理念构建融合教育体系。对于确实不能在普通学校进行学习生活的学生,应将其送往特殊学校就读,提升专门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对于有个性化需求的学生,尤其是特殊才能、智力超常的儿童,要建设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形成行之有效的个性化教育模式。为每一个学生创造实现自我发展的空间和机会。4.提升民族地区学生义务教育质量《意见》规定,全面改善民族地区办学条件,整体提升办学水平。民族地区学生群体教育具有文化独特性,需要建设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教育教学专业知识过硬、语言文化素养高超的教师队伍。通过公费师范生计划、国培计划、特岗计划等政策,有效补充民族地区优质教师数量、提升民族地区教师职业素养,因材施教为民族地区学生提供高质量教育。加强对民族地区教育改革的组团式、针对性帮扶,弥补经济社会发展、历史变迁导致的教育不均衡发展现象,激发民族地区教育改革的内生动力,提升教育品质,助力民族地区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六、建立健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制度1.完善以政府为主体的经费保障制度,提高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保障水平《意见》提出,提高财政保障水平,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切实落实政府责任,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明确义务教育在教育经费投入中的优先战略地位,把义务教育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领域,作为教育财政投入保障的重点方位。教育经费使用上向教师倾斜,有序逐步提高教师待遇,改进教师工作条件,为教师个性化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提供有力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向教育教学质量改进倾斜,对教育教学方式、教育管理模式变革和学校文化、学校管理改进优先投入,提升学校教育品质。2.加强并优化乡村教师的生活补助政策《意见》规定,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办法,依据困难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依据教师在不同乡村学校工作的艰苦边远程度,划分不同的比例范围,建立健全差异化多样化补助政策,做到补助精准有效。住房城乡布局规划要与区域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持续推进教师周转房建设,为教师尤其是乡村教师在乡村长期舒心任教提供便利。引导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学校安全保卫、食堂宿舍建设、后勤服务改进等提供便利,解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后顾之忧。3.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意见》提出,加强劳动实践、校外活动、研学实践、科普教育基地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家长学校、服务站点建设。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有关资源,尤其是行业资源,建立支撑学生全面发展的科普基地、劳动基地、家庭教育中心和指导服务中心等。要以学校教育作为主阵地,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家庭教育作为支撑地,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社会教育作为辅助地,补充学校教育的不足;政府教育作为保障地,综合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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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丰县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绩效考核方案

    信丰县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绩效考核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县教育改革和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建设“教育强县”发展目标和“树导向、补短板、提质量、聚合力”教育工作思路,以教育教学评价改革为抓手,多措并举推进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建设,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内涵发展、富有特色,整体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夯实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基础,巩固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推进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建设,加快推动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统筹发展,深化体教融合,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二、组织机构成立信丰县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副县长任组长,县教体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教体局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体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县教体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三、考核时间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绩效考核每学年组织一次,从5月份开始,7月份结束。考核指标体系中涉及的资料及数据收集范围为前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止。四、考核对象全县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五、考核原则(一)导向性、激励性原则。通过目标管理、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与考核,激励学校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最终形成学校独特的办学理念与校园文化。(二)客观性、科学性原则。既重视办学过程性评价,又突出办学结果的评价,通过绩效考核获得学校办学绩效的准确信息,从而做出科学判断和客观评价,为改进提高教育教学提供基础信息支撑。(三)主体性、发展性原则。充分体现学校在自主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关注学校发展目标达成度和发展速度,增强学校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引导学校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四)公平性、公开性原则。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考核、检查过程中充分听取被考核学校的意见,核实学校自评情况,核查学校办学现状。被考核学校应本着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考核,配合考核组如实提供评估资料和有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六、考核内容与办法(一)考核内容县教体局结合全县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与实际,制定各级各类教育目标管理督导评估细则,每学年组织修订一次,并印发至各学校、幼儿园。(二)考核办法1.采取办学绩效分类考核。(1)考核分公办幼儿园组;农村小学(含村附属园、民办园)组;农村初中组;九年一贯制学校(含特教学校)组;城区小学(含民办园)组;城区初中组;城区高中(含中职学校)组7个类别。(2)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初中部、小学部按相应的初中、小学评价要素项目实施考核,其分数归口相应的初中部、小学部,涉及标准相同的初中、小学评价要素项目,同一分数分别计入初中部、小学部,最后公布小学、初中部的考核结果。2.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专项考核与学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与实际效果相结合、查阅资料与现场走访相结合的程序和方式进行。3.评分由平时专项检查考核量化评分和学年度综合考核量化评分两部分组成。(1)平时专项检查考核主要包括:——县级层面指定的对学校(园)开展的专项检查、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被予以通报的,直接作为考评扣分依据,每次扣1-5分(以通报为准)。——县教体局强化各学校、幼儿园过程管理组织的有关专项、阶段性或综合性督查,其督查结果按评估细则有关指标内容相关规定量化计(扣)分。——各级各类学校评估细则明确由县教体局提供相关评估项目分值的,由县教体局结合各学校(园)有关工作执行完成情况评估计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入目标管理评估相应学校(园)相应项目。(2)年度综合考核由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分组到各学校、幼儿园,对照评估细则评分标准,现场考核相关情况并量化评分。4.考核量化评分要体现阶梯,适当拉开差距,不能一律给同样的分值。未涉及考核内容的考评指标(项目)学校,该项考核内容量化计分得满分。5.考核加分项目必须由各学校(园)提出申请,并提供获奖文件、奖牌或证书交年度综合考核小组现场验证,确认属实的,复印件由相应考核小组签字,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按计分办法比较计分。6.民办中职学校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分级标准,对照中等职业学校目标管理综合评估细则,每学年组织一次复核。民办一贯制学校、幼儿园比照公办相应类别目标管理评估细则,一年一评估。7.考核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县教体局予以公示。七、考核结果认定与运用(一)结果认定公示无异议,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综合评估量化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赋予相应的目标管理或教学质量评价等级。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教体局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绩效年度考核结果通报。1.普通高中学校。各学校目标管理督导评估以1000分为考核量化基数,根据量化得分800分及以上、800分以下—700分、700分以下—600分、600分以下分别得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或“不达标”四个评价等级,目标管理督导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且不存在“否决事项”的学校认定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教学质量评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依据市统一考核结果认定为县级评估结果,县每年对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实行目标激励,并根据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具体方案等市教育局考核方案出台后制定下发。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学校目标管理督导评估以1000分为考核量化基数,根据量化得分情况,小学组目标管理评估及初中组目标管理、教学质量评估分别得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或“不达标”四个评价等级,小学组教学质量评估分别得出“达标”“基本达标”或“不达标”三个评价等级,其量化分值如下:类别等级小学组初中组城区学校农村学校城区学校农村学校目标管理评估优秀985分及以上965分及以上965分及以上950分及以上达标900分及以上850分及以上900分及以上850分及以上基本达标850分及以上800分及以上850分及以上800分及以上不达标850分以下800分以下850分以下800分以下教学质量评估优秀————480分及以上470分及以上达标430分及以上375分及以上405分及以上340分及以上基本达标410分及以上350分及以上370分及以上320分及以上不达标410分以下350分以下370分以下320分以下关于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评价等级,说明如下:①目标管理评估,取初中部、小学部目标管理考评总分的平均得分,城区学校达975分及以上、农村学校达957.5分及以上为优秀,城区学校达900分及以上、农村学校达850分及以上达标,城区学校达850分及以上、农村学校达800分及以上为基本达标,城区学校850分以下、农村学校800分以下为不达标。②教学质量评估,优秀等级比照初中组城区达480分及以上、农村达470分及以上为优秀;其余等级取学校初中部、小学部教学质量考评总分的平均得分,城区达417.5分及以上、农村达357.5分及以上为达标;城区达390分及以上、农村达335分及以上为基本达标;城区390分以下、农村335分以下为不达标。义务教育学校在目标管理督导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且不存在“否决事项”的,被认定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初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在教学质量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被认定为教学质量先进单位;与上学年的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比较,同类学校进步较大的前2名且至少前进3名(及以上)的学校,被认定为教学质量进步奖单位。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初中部的目标管理和教学质量评估原始得分,分别与同类小学、初中学校评价等级量化分值线比较,有一项认定为“不达标”的,则取消该学校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或教学质量先进单位、进步奖单位的认定资格。3.公办独立幼儿园。各公办幼儿园目标管理督导评估以100分为考核量化基数,根据量化得分85分及以上、85分以下—60分、60分以下分别认定为“标准化”“合格”或“不合格”幼儿园三个评价等级,获得“标准化”等级且不存在“否决事项”的幼儿园认定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4.中职学校、特教学校。中职学校、特教学校目标管理督导评估分别以500分为考核量化基数。中职学校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分级评定认定结果组织年度复核,在基础指标符合要求前提下,根据量化得分430分及以上、430分—370分、370分以下—300分、300分以下分别得出优质、规范、达标、不达标四个评价等级,获得“优质”等级且不存在“否决事项”的中职学校则认定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特教学校根据量化得分425分及以上、425分以下—375分、375分以下—300分、300分以下分别得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或“不达标”四个评价等级,获得“优秀”等级且不存在“否决事项”情形则认定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二)结果运用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绩效奖励办法,报县政府审定。1.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办学绩效考核评价等级差异化奖励原则,体现奖优罚劣、优绩优酬。2.对获学年度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学校、幼儿园颁发奖牌并奖励3万元;对获学年度教学质量先进单位、进步奖单位的学校颁发奖牌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同时获得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及教学质量先进单位、进步奖单位的学校,奖金累计计算。3.目标管理或教学质量评估不达标的学校、幼儿园,认定为黄牌警告学校(园),责令其校(园)长和班子有关成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校(园)长问责约谈并在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会上作检讨发言。予以黄牌警告的学校(园),第二年目标管理或教学质量评估不达标,定为“县重点管理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校(园)长予以免职或降职处理,班子其他相关成员实行降职或诫勉谈话处理。4.对考核总分排位靠前和进步较大的学校(园)副校(园)级干部、中层干部可以作为提拔重用的人选,优秀校长、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原则上向获评先进单位和进步单位的学校(园)倾斜。5.民办学校年度考核不达标或不合格的,予以全县通报,并按要求向县教体局提交整改措施与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次年考核仍不达标或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园)实行停业整顿,停止当年招生。八、否决事项学年内若出现下列经查实存在违规现象或事件,视相关学校、幼儿园违规程度,由县教体局审核提出并经县办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目标管理综合评估予以“降低等级”“一票否决”等处理。(一)安全稳定1.因学校疏导、稳控、宣传不力,引发师生或群众上访被省级信访部门登记,危及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2.出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发生考试安全管理事故、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被市级及以上通报或督办的。3.综合治理工作不力影响县综治工作考评结果的。4.发生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责任事件、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二)教育政策5.存在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升学率等违反教育评价改革精神问题,被市级及以上通报或督办的。6.贯彻落实“双减”政策不到位,被市级及以上通报或督办的。7.未开足开齐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课程,被市级及以上通报或督办的。8.出现违规办学行为,被市级及以上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二)师德师风9.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未进行师德考核、未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造成教师信访、上访经查实的;未落实教育部关于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出现师德违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处分、通报、曝光或引发舆情的。10.学校(园)或教师发生违规补课、违规推销教辅教材、违规收费等严重“三违”行为,被市级及以上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三)党风廉政建设11.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履行廉政建设不力,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关组织或执法部门处理的。(四)中心工作12.乡村振兴、迎检工作等县各项中心工作任务受到县教体局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书面通报批评,且影响了县委、县政府和整个教体系统评优评先或绩效考评结果的。九、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确保考核取得实效。全县各乡镇、中小学(园)要高度重视办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认真抓好工作任务和措施的落实,担当实干,确保绩效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中小学(园)办学绩效考核结果列入对乡镇考评民生事项的重要参考,也作为对中小学校(园)评先评优、领导班子提拔任用、教师绩效工资评定发放、教师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二)提高认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中小学(园)办学绩效考核评价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学校(园)要在精细化管理上下功夫,加强内涵建设,彰显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让每一个孩子享受更加优质的教育。(三)强化举措,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考核领导小组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绩效考核工作。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绩效奖励,并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县教体局要通过教育政策、经费投入、资源配置、教育督导等行政手段,依法加强对学校(园)的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树立为教育服务的理念,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全力营造尊师重教、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十、附则本考核方案原则上3年修订一次,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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