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县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县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学校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县卫生防疫站提供,学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积极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工作,各班级加强对学生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有关场所、设施的消毒工作。
5、学校教师认真开展晨检、午检、晚检工作,时刻关注学生身体状况,一旦发现学生身体状况异常,要第一时间陪同至正规医院就诊并通知家长到场。
6、如果有学生感染传染性疾病要积极与学生家长沟通,由家长带回家采取隔离治疗,同时报告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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