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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618  时间:2021-12-14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