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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领用制度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3580  时间:2017-12-13  

教学仪器领用制度

一、实验前,任课教师将要做的实验提前通知实验教师。一般演示实验提前一天,学生实验提前三天。

二、实验教师按实验所需的仪器和药品填写仪器申领单,提前通知实验员作好准备,经实验员验单后方可领用仪器和药品。

三、实验完后,实验教师应立即填写实验记录单,与实验员办理仪器归还手续。

四、危毒品的领用,须经两名实验员同意,严格控制用量发给。

五、实验教师不填申领单,不得向实验员索借仪器和药品,申领品种和数量不得超出当次实验用量,用后仪器和剩余药品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

教学仪器外借制度

一、教学仪器供本校教学用,一般不得借与外单位和非教学使用。

二、确需外借仪器(外校教学、科研)的,须填写外借登记册,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

三、仪器外借不得影响本校实验教学秩序,借期不得超过一周。

教学仪器赔偿、报损制度

一、借与外单位的仪器,如遗失或损坏,一律填写赔偿单并照最新市场价赔偿。

二、实验时,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视情况赔偿经济损失。

三、实验时正常损坏的仪器,经教师确认不能修复的,填写报损单,经校长批准后报损,并报县(市、区)电教仪器室备案。

教学仪器盘点制度

一、每学期末,实验员应对所管理的仪器进行一次彻底的盘查工作。

二、每次盘查必须把盘点的品名、数量、盘盈、盘亏、损坏和低值易耗品的消耗等情况如实记录在盘点册上,同时将仪器药品补充更新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核后上报县(市、区)电教仪器室汇总。

三、盘点的结果在各账本上应有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